·兼并与收购 ·外商直接投资 ·外资并购 ·企业改制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股权转让 ·破产清算 ·法律顾问 ·网上预约咨询
(010) 58697282/58697292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失效日期:1998-12-3
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收益额”含义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三年六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规定:对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收益额”即指“营业收入额”。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91号文又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营业额”或“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营业额”和“收益额”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所规定的“营业收入额”,即经营活动中的总收入,而不是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