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经济舞台。发展公司制企业,不仅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而且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企业规模化扩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对在什么样的证券交易所,以及由现代化的无纸交易方式带来的股权登记托管问题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河南省财政厅、体改委、国资局、工商局联合发文(豫国资字[1999]第32号)规定,所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到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托管;《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产(股)权登记托管实施细则(试行)》也规定:凡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权由省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登记托管,在各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由各市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股)权登记托管。 股权托管是公司的股东通过与托管机构签定契约合同,委托托管机构代表股权所有者根据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对该股份行使管理监督权利,进行高效的资本经营运作,一方面达到有效维护股权所有者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与其它托管方式的结合,发挥托管经营的综合优势,从而使股权拥有人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 本站由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王文书律师创办,为您提供最好的公司法律服务。 王文书律师咨询电话: 13910056225 010-65325588 免费法律咨询亦可访问本站法律咨询栏:http://www.guquan.net/zixun.asp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188室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交通:北京建国门地铁口B口出向东步行300米即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