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已经歇业、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本文拟从企业歇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地位、清算主体的确定、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试作探讨,以供审判实践参考。本文共7035字。
正文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已经歇业、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本文拟从企业歇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地位、清算主体的确定、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试作探讨,以供审判实践参考。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后的民事主体的确定
(一)企业法人歇业后的诉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 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企业歇业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注销登记。企业歇业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企业停止营业且不再继续,是企业走向终止的一种情形。在实际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企业实际已经歇业了很长时间,有的已被登记机关注销,有的未被注销,企业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经营人员、管理人员、职工早已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清理。根据上述的阐述,对于企业歇业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法人实际处于歇业状态,但登记主管机关未收缴其营业执照,没有注销该企业,企业的法人资格在名义上继续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该企业法人是诉讼主体,应当对其所欠债务负责。
2、企业法人歇业后,如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理,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按照法人理论,在清算范围内法人资格视为存续,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负责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充当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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