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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注销登记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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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王建春 王文升 李月玲 日期:07-01-29 |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得“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变为历史。随之需要探讨的问题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如何办理注销手续?对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笔者认为,目前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注销登记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许可法》中的注销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注销登记的定义,是指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愿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对其核准登记的行政执法行为。而注销应该是把某种“登记、记载”销掉而实施的具体行为。在汉语字典里,“注”具有“记载、登记”的意思,注销即为“取消登记过的事项”。所以注销应分两种,一是企业自愿申请、主动退出市场,对这种情形,当然要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注销登记的规定程序来办理注销手续。二是政府强制其退出市场,包括依法吊销或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的规定而强行注销的情形,对这种情形《行政许可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形都应属于《行政许可法》中的注销手续的范畴。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无须待清理完债权、债务再办理注销手续。
有人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其理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认为,登记主管机关如果无视企业的清算问题而直接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后,如果债权人向该企业追偿债务,人民法院会因该企业已丧失法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法受理债权人与该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这不符合交易安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还应待该企业清算完毕后,再予以注销较稳妥。
笔者认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须待其清理完债权、债务后再办理注销手续,而可以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后直接履行注销手续,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理由是:目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几乎全是查无下落企业或“空壳”企业,他们不会有人出面清理债务,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应该让其主管部门、投资人出面清理债权债务,这样才对债权人有利。这在法规中或司法实践中也是能找到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和[2000]24号两个批复都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从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对被吊销“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的,可以直接找企业的开办单位。既然可以直接找企业的开办单位,那么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直接对其履行注销手续当然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投资人来负责清理岂不是更加简单易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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