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服务

 ·兼并与收购
 ·外商直接投资
 ·外资并购
 ·企业改制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股权转让
 ·破产清算
 ·法律顾问
 ·网上预约咨询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

(010) 58697282/58697292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电子邮件
china@chinataxlawyers.com
热门点击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解散 >> 正文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法治网 作者:高少勇 日期:07-01-29

有限责任公司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强行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如期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行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然而,由该常见的行政处罚行为所引发的诸多善后法律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至于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涉及此类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时,常常陷入非常被动甚至束手无策的局面。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合理维护。有鉴于此,笔者特选择其中若干个最具代表性而又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同仁们思考解决同类问题有所裨益。


一、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资格问题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如何,这历来都是个有争议问题。只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其他类的公司,遭遇被强行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过于频发;相对于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其法人组织更加严密,经营运作方式更具独立性(较少有在诉讼中能被法院否认其法人资格,而代之以诸如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情形出现——笔者注),而使得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同类问题尤为彰显突出。综合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系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该行政处罚行为不影响其法人资格的存在,其仍然享有以公司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和


行为能力。①  但也有同志认为,为避免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不必要的冲突,不应当允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的名义继续参与民事诉讼,而应当以对公司负有清算责任的义务主体——全体股东来参与民事诉讼。②  虽然在诉讼实践中,这两种观点都存有现实的合理性和不同程度的积极意义,然而,仔细推敲这两种观点赖以产生的理由,都不能发现其中均存有不尽如人意的瑕疵之处。前一种观点将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截然分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法人地位不受影响,这显然与法人构成理论相悖。众所周知,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法人成立法定要件有四: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


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企业法人,还应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直接的后果是,其经营活动能力已被全面禁止,依法成立的前提已经丧失(依法登记所领取的以表明其企业法人合法身份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此时,如果无视该行政处罚的影响,仍然将其视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显然从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后一种观点则将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推向极致,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权利,主张让负有清算义务的全体股东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则很

9 7 3 1 2 3 4 5 6 7 8 4 8 :


公司法律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6071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