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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吊销营业执照工作的思考
来源: 作者:钟世永 日期:07-01-29

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企业实施的最高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营业执照时,应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保护当事人、债权人、行政机关等各方权益,加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后延监管工作,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创造条件。
一、 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内容不完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完备,缺一不可,在处罚决定书上比较容易忽视的是未载明证据。经过听证的,未写明听证的经过。如某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的首部表述为:当事人,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XXX,经营范围XXX。而未写明当事人的地址?熥∷? ,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熞弧∠畹墓娑ā#玻?叙述不准确。主要体现在违法事实的叙述部分,对揭示案件本质和特点的叙述较少,而对与案件定性和量罚关系不大的叙述较多。3.处罚依据的引用不准确。按照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常见的错误表现为: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引用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作为处罚依据等。
?? (二)后延监管不到位。一是对违规企业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导致营业执照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没有及时收回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导致这些企业利用已经无效的证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三是没有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要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四是没有及时督促投资人进行清算,未清算的,未在经济户口中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
?? (三)送达顺序不符合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能采取挂号邮寄送达,无法采取前面两种送达方式的,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近年来主动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越来越少。一些地方为了节约管理成本,节约工作量,直接就采以公告送达。有的虽采取了直接送达,但当事人不在场的,未提取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完善吊销工作的途径
??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以市局提出的创建四型工商为契机,在全系统掀起学习的新高潮,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二是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搞好吊销工作,不仅要学习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学好《行政处罚法》等综合性法规,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吊销工作的全过程。三是要组织培训,提高办案技能,规范各类文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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