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争议 ?? 随着社会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法人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使得企业法人从设立、变更到终止,都被相应的法律、法规所制约和规范,一旦企业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关的处罚和制裁,其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法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之一。企业法人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如何变化,一直是法律界人士探讨的话题之一。??
法律界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经营资格即被终止,似乎并不存在很大的分歧,但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该企业的法人资格是否同时被终止,是否还可以以原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处理未了的债权、债务,则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经营资格与法人资格均不复存在,同时被终止,剩余的问题只是应依照法律规定,按一定的程序由清算责任人组成清算小组对该企业进行清理,处理善后事宜,一旦发生需要通过诉讼来清理债权、债务时,由清理小组或清算责任人出面参加诉讼,不能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这种观点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依据,但可以间接找到法律依据,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所发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文《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第10条,则明确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也还有注销登记的程序,在被注销登记前,其经营资格终止,但其法人主体资格尚存,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后一种观点同样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依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所发(2000)23号函复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和〔2000〕24号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时,都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而且既可以企业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也可以由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或有责任与清算人出面参加诉讼活动,显然,这两份复函是基于后一种观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给予明确,但以复函的形式向相关法院作答复,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法院系统仍然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所起的作用也将是巨大的,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虽然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起到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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