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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来源: 作者:万幸 日期:07-01-29

1998年10月,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完全履行协议书, 1999年3月,债权人反悔,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认为协议书上的内容是债务人私自加上去的,1999年5月,法院强制执行了协议书约定以外的债务人其他财产。1999年5月起,我们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回转,但法院认为我们证据不足,不予采纳。2001年一份已生效的判决书中,债权人已自认“1998.10.15的协议书是债务人抵债时所用,上面的内容也反映了当时的情况”。2001年起,我们要求法院确认执行错误。2001年12月底,法院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债权人提供了一份债权人律师在1998年10月15日草签的协议书,上面的内容与协议书上的内容完全一致,以后杳无音信。
我们在今年3月,再次向上级法院要求确认执行错误,原执行法院于今年5月做了笔录,并要求我们提供证据,由于正值“非典”期间,我们将那份债权人自认的判决书复印件用挂号信寄给法院,但法院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我公司由于未参加年检,于今年7月被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现在,我们是否还有资格可以继续要求法院确认执行错误?以上事实能否证实法院执行错误?
解答:
您好: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公司实施的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通常导致公司的终止。但是,是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的立即消灭,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不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2000]23号函和法经[2000]24号函均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更为合理的,更有利于防止公司恶意逃债,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你们可以继续要求法院确认执行错误,以上事实尚不能完全证明法院存在执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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