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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依据经批准的章程,决议终止企业执行清算的,大体上经历以下程序:
(1) 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 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 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9 7 3 1 2 3 4 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