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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