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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综上所述,外资企业清算的时限为:不少于90日,但不超过2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