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服务

 ·兼并与收购
 ·外商直接投资
 ·外资并购
 ·企业改制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股权转让
 ·破产清算
 ·法律顾问
 ·网上预约咨询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

(010) 58697282/58697292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电子邮件
china@chinataxlawyers.com
热门点击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解散 >> 正文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29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从法条的文义看,企业法人一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人格即告“终止”。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也明确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企业的终止和停止经营不同,它不仅表现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更重要的是产生了法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资格。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前只是丧失经营权,诉讼主体资格并未丧失,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不负责清算,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载明清算负责人。由于政府不出面组织清算,因此如果法院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列为被告,常面对的是一个既未经过清算程序,又无人进行清算的企业,而其法定代表人往往拒不到庭,或者即便到庭,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随法院如何处置。因此,无论从前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丧失民事“人格”的法理,还是从维护交易安全来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应再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由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活动。

  三、主管部门、开办企业、清算组织参与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1、关于足额出资义务。最高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出资人承担应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出资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同理,对于属挂靠性质的企业以及投资人出资后又抽逃、转移资金的,被挂靠企业或投资人应在原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劳动部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上述两规定的出发点都在于保护债权人或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只有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列为被诉的对象,才能使法院更好地查清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并确定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组织清算义务。投资人在其设立的企业法人消亡时,应组织清算,这是法定义务。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实践中,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清算义务人根本未进行清算,这最为常见;二是清算义务人虽进行了清算但未遵守法定程序。对未尽清算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论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均给债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失,应赔偿债权人全部的损失。对于清算义务人进行了清算,但未按法定程序进行,使部分债权人未能得到受偿的,可依照“最高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由擅自处分破产企业财产或接收该企业财产的单位负责在债权人如果参加破产清偿可以得到的份额内进行清偿”的原则来处理,直接由清算义务人向受偿的债权人按其应得到的份额比例进行清偿。 (根据民二庭王安供稿整理)

9 7 3 1 2 3 4 8 :


公司法律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6071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