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相关报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成批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程序处理以及债权债务清理,更是十分棘手的法律难题。在我国,吊销营业执照被如此普遍地加以运用,以至于原本不很规范的市场秩序由此平添了诸多混乱,同时也给诉讼秩序带来了不应有的干扰。究其缘由,不仅在于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内容的不合理,更主要在于吊销营业执照所引发的法律效力未加明确。
一、案例提示
案例一:1998年6月,甲贸易有限公司因购买乙实业有限公司一批摩托罗拉手机,欠下货款200万元,久拖不还,乙公司遂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甲公司已因连续二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登记部门于1999年7月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即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依法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经调查证实,甲公司确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且该公司不存在上级主管机关,在经营期间也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同时又进一步发现,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了公司的全部财产。
案例二:被告乙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原告甲厂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因乙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某银行即从保证人甲厂帐户扣划走借款本息共334,000余元。1996年4月,甲厂与乙公司就该笔扣款达成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乙公司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仍欠275,000余元。1999年3月,甲厂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1999年6月11日一审开庭时,乙公司虽出庭应诉,但举证其于1999年6月8日收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并表示其不申请复议。此后,甲厂请求追加乙公司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对乙公司组织清算。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已无明确被告,故于1999年6月29日裁定驳回甲厂起诉。甲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厂作为债权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组织清算,缺乏法律依据,鉴于审判实践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为债务人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明确债务承担者,且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又不管,一审驳回起诉的,二审虽可维持,但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护,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答复。由于至今仍未就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加以明确,以上较为随意而又缺乏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力度的诉讼处理模式,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改观。
二、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
为了正确把握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不妨先行就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进行简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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