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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将外资企业清算分成以下三类:
普通清算:指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终止解散,所进行的清算;
破产清算: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