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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依法在本市注册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操作规则。
第三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一)经营期满;
(二)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三)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
(四)因公司需要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五)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
(六)被宣告破产;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八)其他必须办理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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