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公司解散诉讼的依据
(一)、公司的法人人格的问题
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其本质为何?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学说,如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三种。[1] 我国多数学者采法人实在说。[2]但无论其本质如何,法人在其成立之后,即取得人格,该人格独立于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格。因此股东能否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在理论上便有一个难题。这个难题便是公司在成立之后,公司便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与股东之间只有股权的关系,股东能依股权关系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吗?
我们先从法人设立的意义来考察。法人在近代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于法人具有与自然人不可比拟的优势,这种优势,概括说来,体现在集资、分险和管理等方面。[3]归根到底,法人的设立,只是为自然人在市民社会的舞台上能更加方便而已。法人不能也不要异化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怪物,个人应当是民法的终极关怀所在。在世界的历史上,有多少罪恶是假团体之名而行呢?我们翻翻历史就知道了。
当然,公司在近代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公司集团,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股东只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也不能作为公司不能被强制解散的有力抗辩。在已有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公司设立无效诉讼涉及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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