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每天不但有数量众多的新公司成立、也有为数不少的公司注销终止,这其中就包括许多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的公司。如此大量的市场主体变动,如果没有一套统一、协调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与调整,那么经济秩序的稳定将无从保障。特别是,总会有一部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想尽办法钻制度的空子,谋取不当利益。公司股东放任公司不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恶意逃避公司债务、私分公司财产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类。另外,还有一些公司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面临被注销终止的后果。为了避免和补救上述这些现象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这其中,如何确定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关键,下面我们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
一、在实体法中的主体地位 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既是每个公司为任何民事行为的基本前提,也是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是贯穿于其存续期间始终的。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时有发生,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公司实施的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通常导致公司的终止。但是,是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的立即消灭,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不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2000]23号函和法经[2000]24号函均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更为合理的,更有利于防止公司恶意逃债,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法律对公司成立和终止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成立要经过设立和取得两个阶段。法人的设立是指为了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才为法人成立,自此该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所规定的,"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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