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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先结清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各项基金费,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税务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注销户的税费基金缴纳情况、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购领手册》、未使用完发票的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后,方可注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