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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3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当在企业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的清算委员会人选组,组成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清算组。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由有关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的清算费用从企业现有的财产中可优先支付。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追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七、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支付清算组的清算费用;
二、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不能够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将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处置。
外国投人在清算过程结束之前,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份应视同利润,应依法纳税后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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