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破产企业的清算审计中,除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审计外,应加强对债权、债务的审计。因为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债权、债务人的直接利益,是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关键和基础。
一、 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的审计
企业的债权、债务有的是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有的是由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非经营关系(如借贷关系)形成的,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有的是企业内部应付未付职工利益而形成的债务,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个人往来等;有的是企业应缴未交而形成的债务,如应付税金及附加费、应交上级管理费、租赁费、承包费等。所有债务只要真实存在,就必须用破产企业处置资产后的净收益按比例偿付。如果处置后的净资产大于全部债务,则应如数清偿;反之,就只能按比例进行清算。破产企业债务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涉及到国家、集体的利益,因此对它的审计是十分重要的。
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主要是防止一些企业为了隐瞒收入,将已收到的货款列入“应收账款”,将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回扣”列入“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在审计时一定要审查有无转移、隐瞒、套取、贪污的财产,人为形成债权、债务的行为。
对债权、债务的合法性进行审计,主要是看原始依据是否合法。审计时,要认真审查形成债权、债务的原始依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查清有无用伪造、虚假的原始依据列债权、债务及无据列账等问题。
对债权、债务正确性的审计,主要审计有无多计少计金额,有无将已收回的债权列债务和将已偿还的债务列债权;有无同一单位,同一经济事项,在清算时未在原列账户中进行账务处理,而新列账户的问题。对已作“坏账”处理的债权、债务重新收回后,是按规定作账务处理,还是列入企业的账外“小金库”,或贪污私分等。对呆、滞账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借企业破产之机,将能收回的债权放弃,将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将根本就不存在的虚假债务作支付处理,侵吞国家、集体的资产。
在实施审计时,应采取以下步骤:
一是将以下内容列为审计重点:
1.发生在同一时期、同一账户,借贷方发生额完全相同的债权、债务; 2.债权、债务单位相同,经济内容相同,但在债权、债务中分别列账户; 3.用红字发票冲销产品、材料、销售收入等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4.未附任何原始凭证而进行收付的债权、债务; 5.对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的期间内形成和处理的债权、债务。
二是审计时,可采用账龄分析法。
将所有的债权、债务按账龄长短进行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可疑的、金额较大的、长时期未进行清理的、红字冲账形成的、同一时期、同一账户借、贷金额相同的债权、债务,应通过发函或派人实地调查,或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或债权、债务所涉及单位的主管部门的内审部门协助调查。
三是由破产清算发出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告,通知所有债务人,持相关的原始依据,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清算小组登记。通过造册登记,审核原始依据,进一步弄清情况。
四是在审计核实的基础上,对确认的呆、滞账进行账务调整,落实必须收回的债权和必须付出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自动放弃的债务,按规定调整损益处理。
二、审计破产企业对债务用财产担保的真实性
实行财产担保的债务,必须用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它不属于破产企业资产清理、分配的范围。在审计时应注意对债务的财产担保审计,主要审查担保债务的协议或合同等原始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有无在债务发生时没有用财产担保,而在企业破产前,才补办用财产担保的手续;有无用企业财产为亲朋好友、直系亲属担保,或者为自己担保;被担保的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有担保已到期而债务人赖账不还的问题;合法担保协议的担保金额是否与债务金额一致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担保,对为直系亲属、亲朋好友、关系户的担保,对虚假的担保,对因企业即将破产而补办的担保,一律不予承认,应由签字人、经办人负责,以确保破产企业和债务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审查债务形成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或者交付资产”。这就是说,一旦企业宣告破产,企业的一切权利就归破产清算小组,企业原来的领导人、财务人员就不能再作任何账务处理。否则,就是违法。在审计中,要认真审查企业有无在法院宣告破产后以及规定的时间内突击虚列、补计提债务的问题。如果在破产前六个月或破产后突击形成的债务,一定要查清原因,按照相关的政策,对不应承认的债务,坚决剔除。对确实应补计的债务,应由清算小组负责处理,严格按政策规定,直接纳入清理分配范围解决。
四、认真审查放弃债权的合理性、真实性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三年以上的债权,经多次催收未果,以及债务人死亡、破产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经批准,可按坏账处理。对已作坏账处理的债权,要建立备查账户,并积极组织催收。但在宣告破产后,企业就无权再对债权进行处理。否则,就是违法。
在审计中,对已作坏账处理的债权,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查实以下问题。
(1)对已作坏账处理的债权是否是三年以上,查催收的原始依据,看是否是多次催收而无果,是否是债务人死亡或已经破产,要发函向债务人或当地政府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2)查清坏账处理审批是否完备有效,查清债务人与审批人、经办人、财务人员是否有利益关系,是否是直系亲属或亲朋好友,借企业破产之机从中捞取好处。
(3)查清坏账财务处理正确性,有无将收回的坏账不作收入或冲减相关费用,占为己有或列入企业的“小金库”,作为他用。
(4)已作坏账处理的债权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备查账户,是否积极进行了催收。
(5)查清坏账处理,是否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日,或宣告破产后处理的,借企业破产之机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是无效的,不予承认,应该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五、认真审查破产企业有无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是违法的,无准备的,因为客观存在直接影响到企业和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债务的清偿是按破产企业财产净额通过变现后,按一定比例进行清偿。有可能全部清偿,也有可能部分得到清偿。而提前清偿,则是全部清偿。如果企业的净资产,只能清偿部分债务,而全部与部分之间的差额,则由未提前清偿债务人承担,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允许的。因此,审计时要注意企业有无借破产之机提前给一些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尤其是提前为直系亲属、亲朋好友,甚至是审批人、经办人、财务人员自己的债务。对已经发生的,应进行账务调整,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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