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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合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含员工个人所得税)。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可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的材料,下同)。
2.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照章纳税。
5.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可免征工商税一税;生产内销商品,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