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上海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税,由支付单位扣缴)。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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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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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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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除浦东新区和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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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和各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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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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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企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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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企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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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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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后第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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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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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后第三至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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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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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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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减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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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税税率,双密集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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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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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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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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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的税率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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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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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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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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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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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后第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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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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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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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型企业出口产值达到70%当年税率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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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利润汇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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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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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浦东新区内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非生产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3.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帐簿(不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件贴花,每件五元。
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以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销售收入、商业零售的收入、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性业务的的收入,都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最低税率1.5%,最高的55%(不包括烟、酒)。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订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来公布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同时废止。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依照本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1. 增值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少数货物税率为13%。
2. 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消费品应当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实行两种办法:一种是从量定额(如汽车每升0.2元),一种是从价定率(如汽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内的小轿车税率为8%)。
3.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3%或5%,其中娱乐业的税率为10%或15%。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缴五年城市房地产税。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均应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见表。
车船使用牌照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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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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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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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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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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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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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汽车(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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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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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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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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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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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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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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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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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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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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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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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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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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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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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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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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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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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3%计征,不满10天以1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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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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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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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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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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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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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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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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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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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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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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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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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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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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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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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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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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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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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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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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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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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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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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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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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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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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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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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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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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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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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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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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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外籍人员为每月收入额除费用4000元后的余额。
2、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超过四千元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纳税。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依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七、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契税税率为3%至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司法律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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