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征税范围
第八节、其他具体规定
一、货物期货货物
(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
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文)1993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
(二)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1、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2、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3、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1)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1994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
二、银行销售金银(国税发[1993]154号文)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1993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
三、缝纫(国税发[1993]154号文)
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1993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
四、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地下水(国税发[1993]154号文)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1993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
五、集邮商品
(一)邮政部门销售邮票、首日封(国税发[1993]154号文)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1993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
(二)集邮商品的范围(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1994年5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第一条
(三)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改为征收营业税
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1995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
(四)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995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第四条
六、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
(一)融资租赁业务(国税发[1993]154号文)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1993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
(二)融资租赁征收流转税具体政策(国税函[2000]514号)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七、“三包收入”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
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1995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第七条
八、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
(一)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国税函发[1995]288号)
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1995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第八条第一款
九、制作销售磁卡
(一)制作销售磁卡应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062号)
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1995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62号)
(二)加工销售SIM卡应征增值税(国税函[2002]3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加工销售SIM卡业务,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2002年4月12日 国税函[2002]306号
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征税问题(财税[2005]165号)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2005年11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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