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征税范围
第七节 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八款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征税问题(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1994年5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第十条
三、销售固定资产免税的三个条件(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
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95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第十条
四、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重要规定(财税[2002]29号)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3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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