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进项税额
第三节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
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抵扣政策
(一)工业入库、商业付款抵扣的规定(国税发[1995]15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1995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
(二)违反“工业企业入库抵扣”、“商业企业付款抵扣”不按偷税处理(国税发[1998]20号)
(三)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时间(国税发[1995]192号)
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1995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二款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国税发[1995]192号)
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1995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四款
(五)县级供电企业比照“工业企业入库抵扣” (国税函[1999]847号)
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趸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生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能在付款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电力企业的影响较大,考虑到电力产品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其进项税额计算可比照工业企业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关规定处理。(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1999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47号)
(六)“以物易物”抵扣
- 商业企业“以物易物”抵扣规定(国税发[1996]155号)
-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1996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三条
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时限(国税发[2003]17号)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2003年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三、运输发票抵扣时限
(一)开具发票90天内必须抵扣政策(国税发[2003]121号)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2003年10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二)开具发票90天后第一个申报期抵扣(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3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时限(国税发[2004]12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2004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28号)附件2:《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第五条
五、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时限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时限(国税发[2004]12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2004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
(二)海关完税凭证不实行“付款抵扣”规定(国税发[2004]148号)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04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第一条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
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