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服务

 ·兼并与收购
 ·外商直接投资
 ·外资并购
 ·企业改制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股权转让
 ·破产清算
 ·法律顾问
 ·网上预约咨询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

(010) 58697282/58697292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电子邮件
china@chinataxlawyers.com
热门点击
当前位置: 首页 >> 华税观点 >> 正文
刘天永:增值税筹划教程(十六)
来源: 作者: 日期:07-12-26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一节 税率

一、基本规定

(一)法定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即:农业生产资料)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兼营不同税率货物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二、税率调整

  1. 农业产品(财税[1994]4号)
  2.  

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1994年3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第一条

  1.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财税[1994]22号)
  2.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1、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2、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1)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2)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3、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1)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2)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4、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1994年4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

(三)有色金属焙烧矿(国税函发[1994]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21号)

三、部分货物税率

(一)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1994]60号)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第六条

(二)“棕榈油、棉籽油、切面、饺子皮、米粉、速冻食品、副食品”税率的规定(财税[1994]26号)

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1)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994年5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六条

(三)糠麸、酒糟按照“饲料”适用税率

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1994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四)日用“卫生用药”适用17%税率征税(国税发[1995]192号)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1995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四条

(五)淀粉适用17%税率(国税函发[1996]74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99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

(六)洗净毛适用17%税率(国税函[1996]609号)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996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9号)

(七)骨粉、鱼粉适用税率(财税[1996]74号)

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1996年9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八)抛秧盘使用17%税率(国税函[1998]5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 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当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998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6号)

(九)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17%税率(国税函[2001]24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1年4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第一条

(十)宠物饲料适用13%税率(国税函[2002]812号)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2-09-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十一)二氧化碳原矿适用17%税率征税(国税函[2003]1324号)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

(十二)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5]83号)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5年5月18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

(十三)营养强化奶属于初级农产品“鲜奶”应按13%税率征税(国税函[2005]676号)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2005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

(十四)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税率征税(国税函[2003]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

(十五)水煤浆产品比照煤炭依13%税率征税(国税函[2003]1144号)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

(十六)天然肠衣税率(国税发[2005]74号)

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005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

(十七)豆腐皮、液氮容器税率(国税函[2005]944号)

你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2、成都金凤液氮容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液氮容器,是以液氮(-196℃)为制冷剂,主要用于畜牧、医疗、科研部门对家畜冷冻精液及疫苗、细胞、微生物等的长期超低温储存和运输,也可用于国防、科研、机械、医疗、电子、冶金、能源等部门,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按农机征税的液氮容器的出口退税按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办法处理。

2005年10月18日 国税函[2005]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
转载请注明来源。)

 

 



公司法律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6071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