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出口退税概论
第一节
出口退税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
我国出口退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
、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
、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
、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
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
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
4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
5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
6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
7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
8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
9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
、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
、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
、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
、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
、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
、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
、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
、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
、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
、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的调整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现拟定对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下调平均
2
个百分点
,
但凡原退税率为
17%
的商品暂不予调整。本次调整预计从
7
月
1
日开始执行,不设过渡期,调整情况如下:
1
、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等、食品,饮料,烟酒等
5% 2
、矿产品等取消
3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除精细化工产品外,其他取消
4
、有机化学品
环氧丙烷、对氨基苯酚、环氧氯丙烷取消,其他
5
%
5
、肥料
取消
6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染料、颜料及其他色料,油漆、油灰、墨水、油墨等
取消
7
、精油及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除香料以外,其他
5
%
8
、肥皂,洗涤剂、润滑剂、光洁剂等
9%
9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5%
10
、杂项化学产品
金属碳化物、活性碳取消,其他
5%
11
、塑料及其制品
5%
12
、橡胶及其制品
5%
13
、生皮及皮革;皮革制品、旅游制品、动物肠线制品
取消
14
、木及木制品,木炭
5%
15
、纸及纸板、纸浆、纸制品
5%
16
、化学纤维长丝、短纤、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17
、针织或钩编服装及衣着附件
11%
18
、非针织或非钩编服装及衣着附件
11%
19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
9%
20
、帽类及其零件
9%
21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9%
22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9%
23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及其类似材料制品
除石刻以外,其他
5
%
24
、陶瓷产品
5%
25
、玻璃及其制品
5%
26
、天然及养殖珍珠、宝石、贵金属等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5%
27
、钢铁制品
7305
、
7306
取消,其他
5
%
28
、镍及其制品
5%
29
、铝及其制品
取消
30
、铅及其制品
5%
31
、锌及其制品
5%
32
、锡及其制品
5%
33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5%
34
、贱金属工具、器具等及其零件
5%
35
、贱金属杂项商品
5%
36
、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9%
37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等
9%
38
、车辆及其零件
9%
39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取消
40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等仪器及设备
9%
41
、钟表及其零件
9%
42
、家具、寝具、床垫照明装置、活动房屋等
9%
43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9%
44
、杂项制品
9%
45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取消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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