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刘天永:消费税筹划案例--先销售后入股的避税筹划 |
|
| 来源: 作者: 日期:07-09-10 |
目前,在国家颁布的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中,适用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很少。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对外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按照规定,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那么这将给企业带来已定的税收负担,那么怎样利用相关的政策进行筹划,以减少企业的这种负担呢,、下面我举几个小例子来分析说明一下先销售后入股的筹划方法。
案例1:2001年9月1日,兴越汽车厂以小汽车20辆向宇航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0000元。每辆车生产成本为80000元,正常销售价格为160000元(不含税),上月最高销售价格为170000元(不含税)。兴越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那么兴越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兴越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000×20×8%=272000
在这项业务中,兴越汽车厂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以汽车进行投资,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而应当按企业销售该种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则会少缴消费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2:华庭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一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应纳消费税=4800×20×10%=9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200000+45000+24000)÷65×20×10%=8276.92(元)
节税额为:9600-8276.92=1323.08(元)
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原因是:第一,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第二,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
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少资金的净流出,获得更大的利润,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
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而且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那样则是得不偿失。
消费税的筹划方法有很多,由于消费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少交消费税增加了净利润从而也导致了所得税的多交,但是少交消费税所带来的收益仍然是大于多交所得税所带来的成本的。因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来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不过在整个筹划过程中,我们应该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以免将税收筹划引入逃税、避税的歧途。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首发北京税务律师网(http://www.tax-lawyer.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
公司法律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