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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实务问题 (一)
来源: 作者: 日期:07-09-12

      在执业的过程中,许多客户抱怨公司设立这么烦琐,本人基于多年的经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 股东为1个以上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注意以下机构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
     1、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特殊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1、商业银行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2、保险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4、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5、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同时,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总之,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投资者设立公司时一定要事前多加了解,以防注册资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公司设立不成功。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要求所有股东要签名。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注册公司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特别提示
     1、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2、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3、验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超过9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4、公司最大股东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99%。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但必须由其监护人行使其股东权利。但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
  5、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目中加注该许可经营项目的有效期限);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对一般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办理。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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