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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实务
来源: 作者: 日期:07-09-2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复杂,根据多年的经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发起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4、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二)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意人数与住所的限制。
   (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四)组织机构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五)有些特殊股份公司需要有关机关批准。
二、、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10、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三、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
四、登记管辖及收费标准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二)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以下证明:
     (1)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
  (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房屋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10)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四)房屋提供者为经登记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五)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八)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九)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总之,股份公司设立比较烦琐,需要特别注意,以节省交易成本,提高设立速度。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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