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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企业法律形式之抉择
来源: 作者: 日期:07-09-2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创业者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等企业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三种选择: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前两种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属于法人企业,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又称为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单独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该种法律形式主要适用于零售业、服务业、手工业、家庭农场等小型企业。
  独资企业的主要优点十分明显是:设立手续简单,利润独享;经营灵活,决策迅速,保密性好。独资企业的主要缺点是:承担无限责任,经营风险较大;由于受个人出资的限制,企业规模往往较小;组织机构不健全;企业经营水平受到企业主素质的制约,企业的连续性往往较差。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利润共享、共同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独资企业业主在资本、知识、能力等方面的缺陷,合伙企业的产生具有必然性。
  合伙企业的优点主要表现在:扩大了资金来源,扩大了,公司规模,提高了竞争能力,拓展了经营领域。合伙企业的缺点主要是:决策协商一致比较困难,承担较大的债务风险,仍然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仍然受到限制等。
  三、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又称为公司,是依照较严格要求的法定程序成立、由数人出资兴办、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制企业不同于前两种形式的企业,公司制企业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公司制企业是法人企业,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的设立在发起人资格、最低资本额、公司章程和公司的组织机构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要求。
  (一)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1、降低了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风险可控。
    2、集资范围较广,有利于募集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3、有利于法人资本的稳定(出资人一经出资便不能抽回,只能转让股份和出售股票,从而使公司有数量比较稳定的法人财产)和优化资本组合。
    4、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专家管理,提高效率,企业生命力更持久。
    (二) 公司制企业的缺点
     1、组建困难,组建成本较高,政府有较多的限制(注册资本、产业政策)。有些还要审批。
     2、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需要交纳双重所得税
     3、组织相对复杂,协调成本高,定期公布财务信息,保密性较差。
     (三)公司的分类
     公司的种类十分繁杂,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所指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量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种公司本质上是一种资合公司,但同股份公司相比也有人合因素。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各国公司法都承认其法人地位。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均是企业法人,但是对股份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对最低注册资本也有较严格的限制,组织机构要求也比较严。因此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时要慎重选择。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组织机构要求比较复杂,不为一般的创业者所采用。合伙和个人独资因创业者须承担无限责任,选择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也相对较少。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所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但具体选择企业形式时要综合考虑相关情况,作出做明智的选择。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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