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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小议公司资本制度
来源: 作者: 日期:07-09-26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大陆法系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大重要原则,也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新公司法对此有所突破,表现在:
  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均允许分期缴纳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在于既保证启动资金的投入,又避免资金闲置。
  二、取消转投资限制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现行公司法中有关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规定被取消。
  三、完善股份转让制度
  新公司法第72至7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包括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对公司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股东资格的继承。第142条放宽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如发起人的禁止转让期缩短为一年等,而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四、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而原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只能在减资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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