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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外资并购是“双刃剑”?
来源: 作者: 日期:08-01-24

2005 429 ,经国务院批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制改革试点工作。 200594日,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并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制改革管理办法》成为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制改革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此变化, 20051231日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及 2006年华新的定向增资方案拉开了后分制时代外资收购的序幕。

外资并购的好处不言而喻:本土企业通过外资收购获得了资金、技术、管理和公司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的完善,外资收购推动了中国经济全球化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进程,外资收购成为我国 GDP增长的重要力量。在后股权分指时代,如何防范外资并购的风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微观上,外资并购是控股股东和管理层面临着丧失控股地位和被改选的风险,对此,每一个被收购的目标公司以通过反收购制度加以平衡,如提高收购者收购成本的毒丸术、金降落伞计划等;宏观层面,具体到被收购公司所处行业和国家,外资并购可能带来行业垄断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危害。对此,我国有必要加快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加快和完善对外资收购的国家审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中国经济发展对于外国资本的依赖程度正日渐加深,在跨国并购交易完成后,一些中国企业多年形成的品牌被外资品牌逐步取代,管理和技术、资金完全依赖于外资,站在中国民族工业的立场,确实不能不担心空心化问题。

外资给中国市场带来的管理经验、技术创新、品牌和资金,如果不能被本国企业模仿或者吸收,本国企业在本土市场中又失去了行业主导地位,那么外资固有的流动特性,自然可能会给本国经济带来不确定因素,这是我们面临的风险。尽管中国也制定了一些反垄断规定,但是这些条文并没有被认真地执行过。从技术层面来看,中国目前还没有系统建立关于反垄断以及跨国并购的专门审查机构或者咨询机构,这确实让反垄断规定的执行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障碍,从某种意义上这也反映出政府对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仍停留在封闭的计划经济时代。

制定鼓励企业产业整合的税收优惠措施、金融支持、法律保障是提升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部保障。只有中国企业具备了与国际企业竞争的基本能力,才能够用市场的手段抵御外来企业影响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冲击性并购。只有产业整合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才能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才是支撑企业创新所需要的持久力量。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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