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意味着来华以及在华外资企业在名义税收负担上将与内资企业没有实质差异,但是外资企业在先享有的优惠政策将持续一定的过渡期,能否把握好过渡期间,合理配置经营资源、重整投资战略,将是外资企业的一大考验。
首先,外资企业应当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合理配置资源,重新进行市场定位,而不能再将税收负担作为与内资企业竞争的天然优势。
其次,对于已经取消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应尽快找到自身与新法下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契合点,如向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等转化,以确保企业在新法下仍然能够享受足够的优惠政策。
再次,在反避税制度方面,由于新法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特别是对反避税调查中调增的应纳税额要加收利息,外资企业应当打消通过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念头,同时,应当抓紧研究本企业按照新法的要求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的可行性,避免税务机关事后的反避税调查对本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最后,对于准备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而言,应当特别注意新法对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相关制度。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特别注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理好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问题,否则,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外取得的很多所得都有可能需要在我国纳税。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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