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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高新技术企业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8-01-23

2008 1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日前颁布的《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

  法规概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总体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法规分析

从现有政策来看,新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无疑是利好的,但是企业应当注意到这种利好是“有前提的”、谨慎的。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界定,企业需要认真关注。为了应对新所得税法,根据现有政策,企业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准备:

(一)选择国家鼓励的行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明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应适应国家的政策鼓励方向,顺应行政部门的合理要求,以便及时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

(二)转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转制或者单独设立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充分促进社会的科学进步。

(三)合理利用加计扣除制度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则明确了加计扣除的方法。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在这样的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发挥其科研能力,用足用好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发展。

  关于高新技术领域重新核定与高新企业新的管理认定办法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会作废,同时不搞终身制,严格年检制度,一至两年将予以重新审定,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按滞后的产品目录进行认定,而是列出 8 个大领域、 140 多个子领域。符合上述领域的新产品,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其先进性,并报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其资质。

当然,这些均需要等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正式出台之后才能明确。我们认为,在目前一段时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依然采取现有标准。因此,建议有关企业应当重视旧标准的最后适用时限,争取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采用旧标准,降低认定难度。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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