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部分行业(部门)征免税
第二节 其他行业征免税
四、供热企业
(一)“三北地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4]28号)
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004年2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第一条
(二)供热企业免税政策适用范围(财税[2004]2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部分地区询问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等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1、“通知”第一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此通知下发之前,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本通知的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200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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