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原有政策
1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二)过渡优惠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一)原有政策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
15%
或
10%
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过渡优惠
1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
2
、享受企业所得税
15%
税率的企业,
2008
年按
18%
税率执行,
2009
年按
20%
税率执行,
2010
年按
22%
税率执行,
2011
年按
24%
税率执行,
2012
年按
25%
税率执行。
详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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