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机构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制作决定书;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行政处罚,制作决定书;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制作决定书。
调查机构或其他执行机构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和执行以后将处理决定书和执行报告抄送审查机构备查。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__________税不罚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址)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案件名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第 条第 款 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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