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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税法对抵押财产的要求
来源:不详 作者: 日期:08-08-04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但上述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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