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由以下几方面,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优惠政策,并控制好税务风险。
一、关于增值税
1.
财税字
[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
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
财税
[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一
)自
2000年
6月
24日起至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
1.
财税字
[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
财税
[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
(三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五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
)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
[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年。
(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三、关于税务管理
1.[2000]25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
(市
)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
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
(含单晶硅片
)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
(含单晶硅片
)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
(含单晶硅片
)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
五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2.
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
)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3.
计科技
[2001]1351号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
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
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
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税收筹划、外商投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商事仲裁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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