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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分立时,新设立的公司和存续公司的约定,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分立前40%的债务,请问这一约定对税务机关有效吗?
答:《税收征管法》第48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为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税收之债为法定之债,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债务承担对抗税务局,该债务承担协议对税务局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