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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案之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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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8-03-26 |
| 来源:中国金属加工在线 作者: 日期:08-03-26 |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征收25%的关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征收10%的关税。
是否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一是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二是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是进口零部件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该办法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就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欧盟、美国、加拿大已经几次闹上WTO法庭。为此,我国政府曾作了让步,将其中关税政策部分条款的生效日期延长到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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