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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鹏润房地产公司房屋层高缩水被判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日期:08-02-28

  中国法院网讯 因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层高与合同上标注的层高不符,业主李先生将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2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先生21702.5元。

  2006年4月15日,李先生与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国美家园C区四期一商业用房,房屋总价为310036元,房屋层高为4.2米,供暖系统为中央空调。交房后,李先生发现合同中约定房屋层高是4.2米,但经实际测量房屋层高只有3.8米。李先生认为层高是业主空间权益的主要体现,也与面积相联系,现层高降低了40厘米,对于一般的居住用房都有重大影响,更何况其所购买的是地下商铺,空间感、可利用的上层空间、房屋的通风采光、消费者的舒适度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李先生认为通风设施存在违约之处。当时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对通风设施就没有加以特殊说明,也没有在相关图纸中注明,严重影响了购房人的知情权;该房屋的通风管道设计也不合理,通风管距房屋主梁有54厘米,如果通风管道紧贴屋顶会更有利于通风,但现在的通风管道根本没法发挥作用,因为屋内根本没有通风的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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