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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状告国美促销浮夸 店方称理解有误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日期:08-03-06

  早报记者 李燕 实习生 顾金娣

  国美电器打出广告,声称一款飞利浦液晶彩电降价50.3%;而顾客杜先生称,按销售发票上的价格计算,让利幅度仅为28.6%。为此,他将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推上被告席,要求返还多收的5300余元,并赔偿1.75万元。

  国美回应说,由于收银员和电脑设置失误,发票上的单价不是原价而是优惠价,折扣相加实际高达51%。

  昨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审此案,由于双方分歧巨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顾客:我被骗了

  “发票单价上标注价格为2.45万元,金额一栏注明-7000元”

  杜先生诉称,2008年1月23日,他从报纸上看到国美的“临时降价广告”,声称从2008年1月19日至1月27日,在全市48家国美门店,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降价50.3%。被这则广告所吸引,杜先生1月25日到长寿路651号国美门店,购买了一台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

  “当支付完1.75万元的货款拿到发票时,我感到有被欺骗的感觉。”昨日,杜先生在法庭上说,发票单价一栏上标注的价格为2.45万元,金额一栏注明-7000元,“这说明原价仅为2.45万元,根据我购买的1.75万元价格,降价幅度仅有28.6%不到,与广告上宣称的50.3%相距甚远!”

  在与国美交涉未果后,杜先生将国美告上法院,要求国美返还多收的5300余元货款,并赔偿1.75万元。

  国美:理解错了

  “由于收银员和电脑设置失误,发票上的单价并非原价,而是优惠价”

  对于杜先生的指控,国美有关人士回应说,杜先生误解了发票上“单价”的含义,公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没有价格欺诈行为,“如果有问题,也仅仅只是在出具发票时存在失误,将优惠价输入了产品单价一栏里。”

  该人士称:“由于收银员和电脑设置的失误,发票上单价一栏里价格,并非是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的原价,而是国美让利后的优惠价,这款彩电的原价为35999元,折扣相加高达51%,我们并不存在价格欺诈。”

  按照国美法务主管何芳的说法,该款彩电的此次降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美本身的让利,即是从原价35999元降到2.45万元;二是飞利浦厂家让利,即从2.45万元降到1.75万元。

  为佐证自己的说法,国美向法庭提供了该款彩电的进价单,上面显示进价为2.55万元,加上17%的增值税总计为2.99万元。“而2.99万元仅是该彩电的出厂价格,作为销售商,我们还得加上场地费、人工费、利润等,因此,该款彩电的销售原价不可能是2.45万元,而应是35999元。”何芳说。

  顾客不信服

  “即使原价确为35999元,国美也应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负责”

  杜先生表示,无论国美给出什么样的辩解,都无法使他信服。

  “发票上的单价写明了2.45万元,作为消费者,我有理由相信该单价为原价,怎么能轻易否认?”杜先生说,“即使该款彩电的原价确实为35999元,国美在本案中也是有过错的。因此,国美应该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国美看来,公司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价格欺诈,“你可以到任何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查看,1.75万元的价格绝对买不到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只是杜先生对于降价幅度所对比的价格产生了误解。我们广告中所称的50.3%的折扣是相对于原价,而非优惠价。”

  由于顾客杜先生拒绝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

  国美拿出两份证据顾客怀疑是伪造

  庭审中,为支持自己的说法,除出示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的进价单外,国美还出示了杜先生购买彩电的收银小票,上面注明该款彩电原价35999元,国美优惠价2.45万元,厂家兰卡(即厂家让利)7000元,实际收银1.75万元。

  但杜先生表示,自己购买彩电时,由销售人员带领付款,“我并未看到过国美提供的这张小票,该小票属于国美为应付诉讼而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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