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等文件的要求,科技部对2007年度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159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享受2008年度国家税收政策条件,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合肥民营科技企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马鞍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铜陵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顺利通过审核,具备了享受国家关于孵化器优惠政策的资格。
为加强自主创新,国务院在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了孵化器享受国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并明确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今年是国家首次对孵化器进行审核确认,国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将对我国孵化器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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