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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指出,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
《条例》称,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